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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传染病防治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传染病防治


二、办理依据

(一)《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二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第五人民医院(青岛市市南区嘉祥路3号)。


四、办理条件

疑似或确诊的传染病病人。


五、基本流程

门诊就诊后进行预检分诊,病情危重的病人进行紧急抢救,稳定后送入感染科病房继续救治,疑似病人治疗过程中明确诊断;普通病人医生初诊后在门诊或感染科病区进行进一步诊疗。门诊需要进行流行病学史、职业史,主诉、体征等进行预检分诊及登记;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青岛市公立医院收费标准收取门诊或住院费用。


七、办理时限

不限时限。


八、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青岛市第五人民医院。电话咨询:82613199。